为发扬民主、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加强本部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建处的决策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基建处重要决策事项,均需以会议形式决定。
(二)议定事项时要树立“四个意识”,强化“两个责任”,要合理、合规、合法。
(三)议定事项时,要公平、公正、透明。
(四)坚持民主、科学、高效、节约的原则。
二、会议类型、参加人员及议事范围
(一)基建处全体会议。参加人员为部门所有人员,主要研究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经费使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主要事项。
(二)基建处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必要时可有相关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基建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校园规划、基建项目计划、建筑工程招投标、设计任务书、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等相关情况。
三、会议规则
(一)基建处处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副处长召集主持。
(二)会议需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到会才可召开。
(三)会议要发扬民主,讨论时每位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主持人不首先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四)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请假,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事先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如对重大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
(七)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复议。
(八)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的决议应记录在案,形成会议纪要,全体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签字后存档,其他会议须全体与会人员签字后存档。